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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AI大模型的应用生态中,平台通过《用户协议》约定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已成为行业惯例。然而,当这些单方拟定的约定与国家的著作权法律强制规定相冲突时,究竟应以哪个为准?这一问题的答案,不仅关系到用户与开发者的切身权益,更是触及了法律在新技术时代捍卫公平正义的底线。本文将深入剖析这一冲突的解决原则,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。
一、 核心原则: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可逾越的底线
当约定与法律规定冲突时,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原则是:合同的自由约定,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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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制性规定:是指要求行为人必须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定,通常涉及公共利益、社会秩序和基本权利的保障。在著作权领域,关于作者身份确认、著作权归属的原始设定、以及人身权保护等核心规则,多属于强制性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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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意性规定:则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协商,例如在委托创作等特定情形下,双方可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。
 
结论是清晰的:在任何情况下,用户协议的约定都不得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。若二者冲突,相关约定条款自始无效。
二、 冲突的具体场景与法律分析
在实践中,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:
1. 关于“作者”身份的认定冲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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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规定: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:“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。” 这是法律对创作主体的根本性界定。目前,全球主流的司法实践(包括中国的司法倾向)均不承认人工智能本身具有法律人格,不能成为“作者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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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约定:一些平台协议可能会试图规避这一问题,直接声明“AI生成的内容,其全部知识产权归平台所有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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冲突解决:如果法律不承认AI是作者,那么平台试图将自己直接规定为“原始权利人”的约定就失去了逻辑基础。在这种情况下,约定可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原则而无效。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需要回归法律框架寻找答案,例如,可能被视为公共资源,或者在一定条件下,对内容进行独创性编排和选择的人(如用户)可享有相关权利。
 
2. 关于“人身权”保护的冲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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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规定:《著作权法》将著作权分为人身权(发表权、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)和财产权。其中,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紧密相连,专属于作者,不可转让、不可放弃、不可剥夺。这是绝对的强制性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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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约定:某些协议可能要求用户“自动放弃并对AI生成内容主张署名权”,或授权平台任意修改内容且用户不得主张保护作品完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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冲突解决:此类约定直接违反了人身权不可转让的强制性规定,属于绝对无效的条款。即使协议中有此约定,法定的创作者(如果被认定是参与创作的自然人用户)依然永久享有并可以主张其人身权利。
 
3. 关于“财产权”归属的约定空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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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规定:在委托创作、职务创作等特定情形下,《著作权法》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财产权的归属。这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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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约定:平台通过用户协议约定生成内容的财产权(如复制、发行、信息网络传播权)归属于平台或用户,是目前通行的做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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冲突解决:在此领域,约定具有优先效力的前提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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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提一:首先必须解决了“谁是作者/原始权利人”这一前置问题。只有在确定了合法的权利主体后,该主体才有权通过约定进行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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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提二:约定本身不能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。例如,不能约定剥夺作者的署名权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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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合规建议与风险提示
对于AI开发者与运营商而言,理解并尊重这一法律层级至关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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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慎起草用户协议:协议条款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设计,避免制定明显与强制性法律相抵触的“霸王条款”,否则不仅在诉讼中会被认定为无效,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声誉损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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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确权利链条:平台应着力厘清自身在数据训练、算法提供、内容生成整个环节中的法律定位,通过合法授权获得训练数据的使用权,并清晰、公平地约定输出内容的归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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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注司法动态:全球范围内关于AI生成物版权归属的司法实践仍在发展中。密切关注典型案例的判决,对于预判法律风险、调整合规策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。
 
结语
在AI生成内容的版权迷宫中,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永不熄灭的指路明灯。用户协议的约定只能在法律划定的跑道内运行,任何试图突破边界的尝试都将被宣告无效。对于所有参与者而言,尊重法律底线,不仅是规避风险的盾牌,更是构建健康、可持续的AI产业生态的基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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